申请人:黄薇
被申请人:广州市缇薇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8日对第44188895号“缇薇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薇娅”、“薇娅viya”是申请人持续公开使用的艺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艺名构成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艺名高度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系申请人推荐的商品,或与申请人有某种特定联系或由其授权提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艺名“薇娅”的知名度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市缇薇娅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经变更,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现为广州市缇薇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理由可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调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薇娅”指向的是他人而非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仅由文字“缇薇娅”构成,其未形成明显区分于“薇娅”的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并不具有较高声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