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珂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9359号“娶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19183号“娶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86266号“娶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见第180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