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东市牧源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垠坤(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6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97297号“孶兴及图”商标、第41559586号“优果三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核心识别内容、外观视觉效果、商标含义、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饲料;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鸟食;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