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仕纳自动驾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92833号“MO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442765号“MOTION TEK”商标、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910482号“MOTION”商标、第47342016号“MOTION”商标、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222744号“XD MOTION”商标、第1950240号“虹联”商标、第17347117号图形商标、第27456932号图形商标、第16976493号“NO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