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恩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98253号“RE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9424号“雷格丹宁 REIGN”商标、第146536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定。请求缓审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在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本案审理时处于一审诉讼程序,因此撤销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0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露指手套;短袜;鞋(脚上的穿着物);班丹纳方绸(围巾);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REIGN”与引证商标一外文部分“REIGN”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露指手套;短袜;鞋(脚上的穿着物);班丹纳方绸(围巾);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