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7723号“可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78566号“Relia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企业信息、纳税审计报告、线上店铺信息、网络搜索结果、所获荣誉、广告信息、其他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指向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养老基金会计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聘;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品交易会;簿记”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可靠”构成,其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效果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