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80718号“Mi-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8 G1580718

阅读:119926 2022-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JOINT STOCK COMPANY «NATIONAL HELICOPTER CENTER MIL & KAMOV»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0718号“Mi-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俄罗斯知名直升机制造商,申请人设计生产…

  申请人:JOINT STOCK COMPANY «NATIONAL HELICOPTER CENTER MIL & KAMOV»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0718号“Mi-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俄罗斯知名直升机制造商,申请人设计生产的直升机以高质量著称,位于世界前列。申请人关联公司一直与中国公司保持紧密合作,为中国合作伙伴提供民用、军用飞机以及相关维修服务。申请商标经过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的第29383851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类的第41646671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类的第45097427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使用的商品为“直升机、无人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2类、第37类全部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自2014年至2020年间与中航国际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公安部、江苏宝力航空设备投资有限公司等十几个不同的中国购买方签订的直升机购买合同列表、直升机及组件维修列表、Mi-8直升机网络介绍报道、百度百科搜索“米-8”的介绍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一、首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构成有所区别。其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网络介绍报道等证据可知Mi-8直升机是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苏联研制的一种中型运输直升机,分为民用型、军用型、军民通用型以及实验验证型。米-8直升机一直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军用和民用直升机之一。申请人为俄罗斯国有企业,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同时,申请人提交了其自2014年至2020年间与中航国际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等十几个不同的中国购买方签订的直升机购买合同列表以及Mi-8直升机参与四川震后救援活动等大量国内外的媒体宣传、使用报道,包括知乎、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的介绍,可以证明“Mi-8”直升机等相关产品或服务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鉴于Mi-8直升机并非日常消费品,其价格昂贵,专业性较强,并具有一定针对性,其所面向的受众群体与一般消费者不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不易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大量宣传、使用报道、订购合同列表、网络介绍等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其在指定的商品或相关联的服务上足以产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商品、第12类全部商品及第37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80718号“Mi-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8 G158071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5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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