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唐庄百货商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5108号“LIP PSB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和第58151264号“LIPPS BOY”商标、第36335836号“BOY及图”商标、第49923855号“BOY及图”商标、第39902592号“BOY及图”商标、第39923337号“BO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读音、含义和整体外形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并不属于申请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最终被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五非著名商标,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足够的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尚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