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梦遥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78616号“云梦依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第23198135号“云梦依Yun meng yi”商标、第8698828号“云梦花依”商标、第9074836号“云梦依珊”商标、第19377521号“云柔依依YRYY”商标、第21393715号“云巨依依yunjuyiy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组成要素、对外读音、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整体上可明显区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注册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经有类似商标复审成功的案例。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披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长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披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