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96305号“PURE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UREPOWER 59496305

阅读:130925 2022-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山茶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知创(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6305号“PURE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31012号商标、第34699548号商标、第6211725号商标、第78492…

  申请人:上海山茶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知创(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6305号“PURE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31012号商标、第34699548号商标、第6211725号商标、第7849260号商标、第11793553号商标、第13055405号商标、第22213199号商标、第22924186号商标、第34373901号商标、第38891771号商标、第44537769号商标、第44554837号商标、第50465797号商标、第50485369号商标、第5197375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类第161058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5类第1610584号商标、第184942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其中引证商标四、十八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放弃除0306类化妆品外的所有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十一至十五、十七商品不存在交叉情况。三、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至十二、十五至十七权利状态不稳定。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洗衣粉、抛光制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牙膏、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研磨剂、化妆品、香、宠物用除臭剂等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八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九、十三、十四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驳回,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为有效的申请商标。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对是否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化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前后表述矛盾,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可译为“纯的动力”,与引证商标十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至十四显著识别英文“PURE”或“pure”,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空气芳香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三、十四、十八核定使用的香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十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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