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康源花生油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4746号“康源花生油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3355号“康源”商标、第5116586号“大康源”商标、第31934552号“康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4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内,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康源花生油厂”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康源”、“大康源”、“康原”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料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饲料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