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一二三云计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0130号“123云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4857号“云盘”商标、第12361965号“123及图”商标、第14696775号“123及图”商标、第19014581号“123及图”商标、第36786940号“123及图”商标、第54427632号“123及图”商标、第62301128号“123IT'S UP TO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四主体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五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在其余的会计等服务上被予以维持,该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123云盘”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数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