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前名义: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64401号“小荷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4315号“小荷”商标、第18294143号“小荷HE及图”商标、第32395901号“小荷编织”商标、第31750403号“小荷艺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名义经核准已变更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两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小荷健康”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小荷”,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