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内瓦百达翡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6781号“GOLDEN ELLIP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宣传材料;产品介绍;销售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