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河口市鹭航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2743号“梅小野知北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52018号“梅小野知北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媒体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梅小野知北村”构成,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鉴于引证商标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