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34715号“米线皇后Queen Mix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米线皇后Queen Mixian及图(指定颜色) 60334715

阅读:174388 2022-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俊杰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4715号“米线皇后Queen Mix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3472号“米粉皇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79609…

  申请人:周俊杰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4715号“米线皇后Queen Mix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3472号“米粉皇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79609号“紫悦甜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13852号“龙姐Mi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餐厅;咖啡馆;食物雕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7日第1805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米线皇后Queen Mixian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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