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市浦楼酱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630009号“浦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53229号商标、第44454849号商标、第50247010号商标、第528531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浦楼”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部分“浦楼”相比较,文字构成相同,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蛋、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