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5379号“CONR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8124号“CONR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国际删减程序,其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事务”服务已被删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寓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