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5913号“老庞家 庞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老庞家 庞及图 7375913

阅读:176816 2022-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巨波波日用品店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天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75913号“老庞家 庞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11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巨波波日用品店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天味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75913号“老庞家 庞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11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06月30日至2021年06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查询及实际调查走访,均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交换给申请人予以质证,主要证据如下(电子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方营业执照;

  2、产品在超市货架布置及实物图;

  3、代理销售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05月0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料酒;黄酒;食用酒精;清酒;苹果酒;薄荷酒;开胃酒;酒(饮料);米酒;白兰地”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8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7年0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2021年06月3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6月30日至2021年06月29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山东庞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证据3代理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料酒”等商品上在市场中有过销售;证据2可以佐证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料酒”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其余商品与料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黄酒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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