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源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16189号“YUAN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仅保留0922群组商品的复审申请,放弃其余商品的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为0922群组的“电池充电器;电瓶;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商品。
2、第35374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7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4181010、22042478、46709624、51442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池充电器;电瓶;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