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微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凯思昊鹏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5971号“女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526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05月28日至2021年0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宣传和使用的任何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交换给申请人予以质证,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部分实物):
1、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软件与系统工程分技术委员会-全权成员单位、“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普通会员单位证书、荣誉展示墙;
2、技术开发合同、项目需求书、服务发票、转账单据、客户实际使用照片;
3、参展责任书、官网记录;
4、搜狗百科中被申请人简介;
5、产品袋。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较少,即使为真,属于“象征性使用”之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其他案件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0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9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5月2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5月28日至2021年05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技术开发”服务上进行过使用;证据1、4可以佐证上述使用行为,鉴于“技术开发”服务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服务,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升级等其余服务与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升级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