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九道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32029号“龙马 LONGM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52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05月28日至2021年0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相关市场、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有实际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交换给申请人予以质证,主要证据如下(光盘、部分原件):
1、复审商标续展及转让证明、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结婚证;
2、委托定制刷子、纸箱包装材料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送货单及产品照片、视频;
3、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发货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同顺纸箱厂工商登记信息、“jsf188888”微信账号主体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洪俊平于2009年0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花瓶;刷子;牙签;保温瓶;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2021年05月2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5月28日至2021年05月27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滚筒刷;自喷刷”商品上进行过使用;证据2可以佐证上述使用行为,鉴于“滚筒刷;自喷刷”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刷子”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花瓶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花瓶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刷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