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多迪加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圣迪思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79115号“SUNDAY SOMEWH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092650号“SUNDAY SOM3WHE 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系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商标,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均将转让至蒙多迪加有限公司,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至蒙多迪加有限公司(见第1791期《商标公告》)。
2、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提起商标转让申请,与申请商标非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与太阳镜配套的眼镜盒;太阳镜精加工镜片;太阳镜镜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