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鼎物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2016号“顺鼎物联 SHUNDINGI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6967号“鼎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极为显著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显著性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及误认、误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得的资质;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建筑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制图;计算机硬件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顺鼎物联 SHUNDINGIO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