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润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91280号“润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3284号“润达”商标、第1296674号、第7225261号“达润DARUN”商标、第14225348号“金润达”商标、第24020059号“金润达 J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2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管;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铝塑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润达”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文字“达润”、“金润达”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混凝土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管;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铝塑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