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31236号“滇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滇爨及图(指定颜色) 58331236

阅读:189241 2022-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滇之爨人参果种植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1236号“滇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05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申请人:云南滇之爨人参果种植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1236号“滇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05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已获得版权证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相关介绍、相关商标信息、相关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树木等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自然花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滇爨”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爨滇”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籽苗、水果植物(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籽苗、水果植物(活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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