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德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5类第1598813号“CARED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3503号商标、第429911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出具同意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部分相比较,仅相关一字母,在呼叫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