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惠一民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2045号“惠民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1307804号“惠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眼镜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1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为“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瓶;电池充电器;电池;收银机;电影胶片编辑用设备;电解装置;动画片;太阳能电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