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格拉•苏哈沙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7931号“凰令燕 PHOENIX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54126529号“THE PHOE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加工过的坚果;肉;冷冻肉;香肠;熟肉制品;肉罐头;猪油;食用动物油;腌制鱼;腌制水果”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蛋;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烹调用番茄汁”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9617号“绿皇食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