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333185号“SANT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TAK 52333185

阅读:140176 2022-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8908号《关于第52333185号“SANT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

  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8908号《关于第52333185号“SANT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6295号“三锦SANM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国际注册第1139911号“TALKING SAN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到期未续展,上述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1、第8198585号“SAN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1年9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其在“冷冻设备和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在“灯;灯泡;车辆照明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3、引证商标三其专用权至2022年1月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2333185号“SANT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TAK 523331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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