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京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51029512号“京唐 yxjing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产品售卖图片;
2、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3、采购合同;
4、发票;
5、采购协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