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榜中榜计算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开平奔达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77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95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国际域名注册证书;
2、企业官方网站、品牌推荐、招商加盟板块项目上的使用商标;
3、相关网页、手机APP应用安装界面;
4、品牌评价截图;
5、商标使用协议及发票。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扫描件形式):
6、企业合作协议、发票、支付记录;
7、(2019)深坪证字第2362号公证书、(2021)深盐证字第1549号公证书;
8、公司对外宣传资料;
9、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研究、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