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柔情女侠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53355号“云山野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第15464701号“12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表达了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产品外观图、供货协议、代工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云山野派”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指申请商标独特内涵已为公众所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其他含义,从而消减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