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湄潭县恒大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52685号“恒大石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6678号商标、第13007354号商标、第13007876号商标、第13007935号商标、第14620242号商标、第14620769号商标、第15517201号商标、第17592249号商标、第18726489号商标、第41158398号商标、第43680833号商标、第43688146号商标、第44766627号商标、第53869497号商标、第48089931号商标、第49110779号商标、第49126519号商标、第49135969号商标、第50594113号商标、第50613263号商标、第476331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十九、二十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十六至十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