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会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17299号“IL•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28784号“IL RE CAFF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02422号“iL Re della Pasta Gragnano及图 ”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该引证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