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志光塑料托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10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使用多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54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网站截图、申请人办公环境图片、工作服照片、发票、参展合同及照片、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我局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