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8572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2857221

阅读:159134 2022-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57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是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其作为互联网头部企业,随着…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57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是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其作为互联网头部企业,随着业务的扩展,为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原申请人必然会通过提交商标申请为自身的商业使用提供保障,且申请人的身份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决定了其不会也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可能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转让证明、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合作方年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新闻报道、“字节商城ByteMall”网站页面公证截图、百度百科关于“大力教育”“巨量引擎”、“懂车帝”、“穿山甲”等品牌的介绍、其他相关证据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申请商标可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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