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肤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0106号“肤焕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360百度查询、申请人外包装及活动照片、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申请人所获荣誉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肤焕科技”构成,将其使用在医疗分析仪器、医用皮肤水分测试仪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