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68388号“ULTRA PURE GOLD MICHELO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52923号商标、第27536310号商标、第275363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介绍、在先裁定、淘宝网上的售卖截图、广告投放报告、广告发布订单、合同、总结报告、检测报告、新浪微博截图、相关报道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