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8354号《关于第51347477号“骆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39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1458号“东方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并已公告,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根据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