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马仕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2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是申请人以包为基础元素采用拟人化设计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固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在相关领域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并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信息、举证商标商标信息、百度、必应检索结果、媒体报道等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