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9217号“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90512号“WO+”商标、第50705127号“WO及图”商标、第7175104号“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指向、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可惠及申请商标,并使之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明确的对应关系,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简介;招股说明书;申请人荣誉;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三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