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土布和乡村工业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43880号“Khadi In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185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整体与印度国名不近似,且申请商标中的“India”与其他显著识别部分相互独立,仅起到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因此,申请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