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00267号“Smart EG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mart EGO 36200267

阅读:81117 2022-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E.G.O.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36200267号“Smart E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注册的第260745号“EGO”商标、国际注册第…

  申请人:E.G.O.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36200267号“Smart E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注册的第260745号“EGO”商标、国际注册第858681号“EG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商业往来单证;

  3、出口产品单据;

  4、审计报告;

  5、杂志封面刊登的广告摘页;

  6、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控制台(电);遥控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通讯用电器装置上的温度控制设备;家用电器和机械的控制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Smart EG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EGO”,且整体含义、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配电控制台(电)”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通讯用电器装置上的温度控制设备;家用电器和机械的控制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密切关联性。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已在温控器商品上有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6200267号“Smart EG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mart EGO 362002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3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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