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国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良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3日对第49995620号“盛德仁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非法手段,在未经申请人知情及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转让取得了第24491857号“盛德仁心”商标。争议商标与第24491857号“盛德仁心”商标完全相同,系非法取得专用权的延续,在根源上具有严重瑕疵,争议商标本不应赋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要件。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公证书、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第24491857号商标自注册申请至转让申请所需文件均由被申请人提供,不存在申请人所称代理机构协助被申请人恶意转让上述商标的情形。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第24491857号商标确权后再审理本案。三、第24491857号商标系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由申请人代持,其权属应归被申请人所有,不存在非法转让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米酒、开胃酒、烧酒、高粱酒、果酒、清酒(日本米酒)、汽酒、烈酒商品上。
2、第24491857号“盛德仁心”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汁(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2020年9月我局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