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尊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17278号“GIGO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其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特点的作用,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在第35类成功注册第59224189号“GIGONANO”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商标档案、公司法人危桂涛向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由“GIGO”和“NANO”两单词构成,其中“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性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实际使用证据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