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伊贝儿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7536号“伊贝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5072号“伊贝佳儿 I BE CARE BC”商标、第13509519号“伊贝尔”商标、第18585720号“伊香贝儿”商标、第48789845号“伊丽贝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核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伊贝儿”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