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维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3058号“SEBOLY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2404786号“SEBOLY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现在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和文字“脂溢停”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14400号“SENOLYTIC”商标、第21749299号“SENOLY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SEBOLYTIC”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