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阿凡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13284号“风火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2230272号“风火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第55573570号“58 风火轮 HOT WHEEL”商标、第55575704号“58 风火轮”商标、第57682729号“风火轮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