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钮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0126号“纳锋刀IRETHA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492145号图形商标、第6346138号图形商标、第28174205号“龙腾鳯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